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的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二)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四)管理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职责情况;(五)政府采购的绩效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