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融资;(三)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四)其他国有资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