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