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港的交通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在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接受渔港监督机关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