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港的交通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船舶在渔港水域拖带船只或者设施,必须具有安全控制能力,并以拖带一艘(件)为限;拖带二艘(件)以上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