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船舶在渔港水域拖带船只或者设施,必须具有安全控制能力,并以拖带一艘(件)为限;拖带二艘(件)以上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