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港的交通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船舶进入渔港,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指挥,按指定的水域和码头停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