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渔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规费和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渔港的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财政专户列收列支,用于渔港的管理和渔港设施的维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