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渔港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工商、税务、公安和卫生等部门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