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