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