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

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灌溉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鼓励使用再生水,给予政策补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