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