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对违法建(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