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公共场所施划停车区、停车位,设置地锁等设施。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