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

鼓励建设林荫道路、林荫广场、林荫停车场;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墙体绿化、阳台绿化、桥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