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办理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不得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物业共用部位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打鼓奏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