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