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