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