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