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