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