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