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农村绿化应当倡导村庄周边森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提高农村绿化水平和生态、经济效益。鼓励和支持农村村民在宅基地范围内种植树木,引导村民对住宅庭院进行绿化美化,但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