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供水单位应保障取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供水安全;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务、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报告;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