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履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二)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中失职渎职行为实施问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