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从事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