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依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现用、备用和规划的水源。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