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边境地区、沿海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村屯、居民的扶持,支持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民发展生产,促进边防稳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