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界河中国领水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渔业生产、休闲娱乐、交通运输等活动,实施活动前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或者不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