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测绘、勘探、采矿、爆破作业、科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实施活动前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或者不服从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