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界河中国领水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渔业生产、休闲娱乐、交通运输等活动的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浮动设施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与邻国之间的协议、协定,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管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实施活动前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