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治安管理需要,可以聘请边防协管人员,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开展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在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协助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