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传统瑶族村寨保护项目的,承担下列责任:
(一)破坏传统瑶族村寨或违反传统瑶族村寨保护发展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和行为的,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和行为;已构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貌,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在项目开发中对传统建筑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文化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警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传统瑶族村寨项目保护规划要求或者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