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