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或者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