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社会活动。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为其创造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