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或者将现有空置室内场所改造成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为老年人冬季活动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