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