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学校、老年人组织等开展农村老年人家庭入户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城市养老服务实体建立对口帮扶协作机制,采取提供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