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