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