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