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转化科研成果,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合作,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