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应当营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设施。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