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支持新能源车辆购置等方面。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