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评定;

(三)建立物业管理投诉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点;

(四)负责召集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落实物业服务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宣传、演练;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

(四)调解矛盾纠纷;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八)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