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商住混合楼使用商业用房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经营性娱乐活动;

(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超荷载存放物品;

(三)生产、销售、贮藏有毒、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

(四)产生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油烟、废气或者异味、有害的气体;

(五)产生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噪音、振动;

(六)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