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分期建设的小区,在完成一期工程交付使用后,依法成立业主大会。

在多幢楼房组成的小区内,每幢楼可以推选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就该楼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作出的决定,应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