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